运输条款

一般运输条件(乘客和行李)

PT TRANSNUSA AVIATION MANDIRI

生效日期:[2022年1月21日]

  1. 定义

    1.1 含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 这些特定表达具有以下含义:

    “授权代理” 指我们指定的销售代理, 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 并在授权情况下, 销售其他航空承运人的服务。

    “行李” 指您的个人财物、物品及其他物品, 这些物品在您的旅行过程中必需或适用于穿戴、使用、舒适或便利。除非另有说明, 它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 指我们向乘客签发的文件, 作为托运行李的收据, 并与托运行李的运输相关, 包括行李识别标签。

    “行李识别标签” 指我们签发的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

    “承运人规定” 指承运人发布的, 除本条款和条件之外的规则, 并在出票当日生效, 适用于旅客和/或行李运输, 包括任何适用的现行票价。

    “托运行李” 指您未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而是交由我们运输, 并与您乘坐同一架飞机的行李。

    “合同条件” 指包含于或随行程单提供的声明, 并通过引用纳入本条款和条件及我们办公地点和值机柜台提供的通知。

    “中转时间” 指衔接航班之间的时间, 不少于90分钟且不超过6小时。由于机场运营商对我们施加的机场限制和/或运营要求, 我们保留调整中转时间的权利, 恕不另行通知。

    “公约” 指以下适用的国际公约:

    • *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 1975年《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 1975年《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四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 1961年9月19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的《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 *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损害” 包括乘客的死亡、人身伤害、延误、行李损失、部分损失或其他因我们提供的运输或相关服务而产生的损害。

    “电子票联” 指存储在我们数据库中的电子航班票联或其他有价文件。

    指存储在我们数据库中的电子航班票联或其他有价文件。 “电子机票”

    指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行程单、电子票联以及(如适用)登机凭证。 “航班票联”

    指机票上的部分, 标有“有效通行”字样, 或在电子机票的情况下, 指电子票联, 并指明您有权被承运的特定地点。 指在同一行程单下购买的航班中, 第一航班到达与下一航班起飞时间在中转时间范围内的航班转接服务。

    “乘客”, “您”, “您的”“您自己” 指任何持票乘坐或将乘坐飞机的人员, 不包括机组成员。

    “行程单”“旅行行程” 指我们向乘客签发的作为机票的文件, 其中包含乘客姓名、航班信息、预订编号、合同条件及通知。

    “乘客姓名记录(PNR)” 指包含乘客或一组乘客旅行行程的文件。

    “航线” 指从起始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座位” 指我们飞机上的座位。

    “票价” 指我们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发布的票价和收费。

    “机票” 指行程单, 包括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电子机票和电子票联, 并包括其中包含的合同条件和通知。

    “条款和条件” 指本运输条款和条件。“非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外的所有行李, 包括您带入机舱的所有物品。

    “我们”, “我们的”, “我们自己”, “我们”“承运人” 指 PT. TRANSNUSA AVIATION MANDIRI(“TransNusa”)。

    “网站” 指我们提供的互联网网站 www.transnusa.co.id, 供乘客进行在线预订并访问关于我们的信息。

    1.2 标题: 本条款和条件各条款的标题或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不得用于解释正文内容。

  2. 定义

    2.1. 概述: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或代表我们进行的航空运输或其他方式的运输, 包括地面运输, 以及我们在该运输过程中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

    2.2. 条款和条件优先于承运人规定: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 否则如果本条款和条件与承运人规定存在不一致, 本条款和条件应优先适用。

    2.3. 优先适用的法律: 本运输条件适用, 除非其与适用法律相冲突, 在此情况下, 以适用法律为准。本运输受《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责任的规则和限制约束, 除非该运输不符合《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如果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在适用法律下无效,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4. 语言: 本条款和条件的语言为英语, 尽管可能会有其他语言的翻译, 但在解释本条款和条件时, 应以英语为唯一准则。

  3. 机票

    3.1. 机票作为合同初步证据: 机票构成机票上所列乘客与我们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我们仅为持有机票或持有我们或授权代理人签发的付款凭证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机票所包含的合同条款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要。机票始终属于签发方的财产。

    3.2. 机票要求: 除非旅客出示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有效机票并已正式签发, 否则无权搭乘航班。此外, 如果机票未经我们或授权代理更改, 旅客也无权登机。

    3.3. 不可转让: 机票不可转让给他人。如果他人使用您的机票登机, 而我们发现该人并非您本人, 我们将拒绝其登机。然而, 如果持票人并非享有乘机或退款权利的人, 而我们出于诚信向其提供运输或退款, 我们对此概不负责。

    3.4. 有效性: 行程单仅适用于机票上列明的乘客及指定的航班。

    3.5. 身份验证: 我们仅为行程单或电子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6. 承运人名称及地址: 我们的名称可能会在机票上缩写。我们的注册地址为印度尼西亚库邦市 Oebobo 区 Palapa 街 7 号, 邮编 85111。我们的管理办公室位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部 Cideng Timur 街 10 号 & 10A 号, 邮编 10130。

  4. 票价、税费、费用及收费

    4.1. 一般规定: 票价仅适用于从出发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区车站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 除非我们另有明确说明。我们仅提供点对点运输服务, 除非您购买了我们的中转航班预订, 因此我们对您的任何转机航班概不负责。若您未能赶上任何转机航班, 我们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为我们或代表我们发布的票价, 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其他媒介发布的。票价可能不包括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除非我们另有明确说明。

    4.3. 婴儿: 婴儿(自出生满三十 (30) 天至两 (2) 岁以下(2 - 24 个月))的费用详见费用表。婴儿可以乘坐航班, 但必须由成人抱坐。一 (1) 名成人仅可携带一 (1) 名婴儿登机。婴儿车不得带入机舱。由于安全规定, 每个航班允许的婴儿人数有限, 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您的携婴需求。

    4.4. 政府税费、附加费及保险附加费: 政府、相关部门或机场运营方针对您使用我们的任何服务或设施所征收的任何政府税费、附加费或保险附加费, 将额外计入票价、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并由您承担, 除非我们另有明确说明。此类政府税费、附加费及保险附加费可能会随时变更, 甚至在您的预订确认后仍可能被征收。您仍需在出发前支付相关税费、附加费及保险附加费。

    4.5. 货币: 票价、税费、费用及收费需以印度尼西亚盾(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或我们接受的任何其他货币(在印度尼西亚境外)支付。如果使用非票价公布货币支付, 付款将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汇率计算。

    4.6. 准确性: 所有票价、价格、航班时刻表、航线及服务在发布时均为准确, 但可随时更改, 恕不另行通知。

  5. 预订座位

    5.1. 预订确认: 座位的预订在票价全额支付并且我们向您发出预订号码和/或行程单后确认。一旦确认, 预订不可取消, 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5.2. 团体预订: 这些受特定条款的约束, 该条款可能随时更改。请联系 [email protected] 咨询团体预订事宜和进一步详情。

    5.3. 航班变更: 一旦预订参考号已签发, 航班变更须遵守以下条款:在预定航班起飞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内, 不允许更改。超过四十八(48)小时的航班变更费用见费用表, 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如果有较低票价, 则票价差额不予退还;
    2. 如果新预订航班的票价高于已取消航班的票价, 则乘客须在取消或更改前支付票价差额;
    3. 更改只有在我们向您签发新的行程单和/或预订号码后才会被确认;
    4. 不允许变更航线。
    5. 不允许更改姓名。

    5.4. 促销票价: 第5.3条关于航班变更规则和第5.3(v)条关于姓名更改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特定促销票价。

    5.5. 付款: 预订时必须全额支付票价。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票价未支付全额, 我们保留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取消预订和/或拒绝您登机的权利。

    5.6. 个人数据: 您特此承认并同意, 您已向我们提供个人数据, 以便预订航班并确认该预订, 提供和开发附加服务和设施, 协助移民和入境程序, 会计、结算和审计, 检查信用或其他支付卡, 安全、行政和法律用途, 信用卡发放, 系统测试、维护和开发, 统计分析, 以及帮助我们在未来与您进行任何交易。为此, 通过与我们签订运输合同, 您授权我们在需要的时间内保留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并将其传输至我们的办事处、授权代理商、第三方商业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其他航空公司或上述服务的提供商。您可能需要向我们提供特定个人数据或信息, 包括允许您前往其他国家或在紧急情况下通知家属的相关信息。除非因我们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或费用, 否则我们对因使用或传输您提供的任何个人数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监控和/或记录您与我们的电话对话, 以确保服务水平一致, 防止/检测欺诈, 并用于培训目的。

    5.7. 座位选择: 我们不保证提供飞机上的特定座位, 您同意接受分配的任何座位或航班上可用的座位。您将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分配座位。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 包括登机后。这可能是出于运营、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安全原因。乘客不得在机上擅自更换更高价值的座位。

    5.8. 提前座位预订(ASR): 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 您可以支付一定费用进行提前座位预订 (ASR) 视可用性而定。有关 ASR 费用, 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购买 ASR 后, 我们仍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 包括登机后。这可能是出于运营、安全或安保原因。我们不保证特定座位的重新分配, 无论是靠过道、靠窗、紧急出口排还是其他类型的座位。但我们会尽力满足已支付的座位分配。乘客不得在机上擅自更换更高价值的座位。如果在成功购买 ASR 后, 由于我们合理认为超出控制范围的情况、商业原因或安全原因导致航班时间表发生更改、终止、延误或合并, 我们可选择:

    • a. 将您安排在下一趟可用航班的相同 ASR 座位;或
    • b. 将您安排在下一趟可用航班的等值 ASR 座位;或
    • c. 将您安排在下一趟可用航班的随机座位, 并退还 ASR 费用。

    第 5.7 条中列出的选项是您唯一和排他的补救措施, 我们对此不承担进一步责任。

    5.9. 机上餐食: 餐食选择可能会有所变化。食物可能含有坚果、乳制品和/或麸质。我们不接受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的餐食预订或更改。所有预订餐食的价格和/或折扣均以预订时的价格为准。我们保留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预订餐食价格, 或用类似价值的食品替代任何预订餐食的权利, 前提是受可用性和飞机适用性的限制。

    5.10. 机上产品: 机上产品、服务或广告节目均视供应情况而定。机上产品或服务一旦购买, 不可退款和不可转让。我们不接受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的机上产品或服务预订或更改。我们保留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价格或替换机上产品或服务任何组成部分的权利。登机牌是您预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凭证, 须向机组人员出示以兑换已预订的机上产品或服务。所有预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或折扣均以预订时的价格为准。

    5.11. 预订餐食购买: 登机牌是您预订餐食的购买凭证, 须向机组人员出示以兑换您的预订餐食。我们不保证您的预订餐食一定可用, 但我们会尽力满足您的预订。如因航班延误、取消和/或重新安排, 我们保留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 以类似价值的食品替代任何预订餐食的权利, 前提是受可用性和飞机适用性的限制。

    5.12. 旅行保险: 由于我们的责任有限, 我们建议您购买旅行保险以涵盖:

    • a. 旅行计划更改和取消
    • b. 行李和/或个人物品的丢失、延误或损坏
    • c. 医疗费用, 包括在出发和到达港口紧急情况下产生的急救费用
  6. 办理登机、登机和其他运输要求

    6.1.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和条件: 我们的值机柜台在国际航班起飞前三(3)小时开放, 国内航班起飞前两(2)小时开放。国际航班的柜台在起飞前六十(60)分钟关闭, 国内航班的柜台在起飞前四十五(45)分钟关闭。不同机场和特定航班的值机截止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您有责任确保遵守这些截止时间, 具体详情将在您预订时提供。在任何情况下, 在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中关于拒绝运输权利的其他条款的一般性前提下, 我们保留拒绝您办理登机手续的权利, 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会退还您已支付的票款:

    1. 如果您在国际航班起飞前六十(60)分钟内或国内航班起飞前四十五(45)分钟内尝试办理登机手续;
    2. 如果您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未能向我们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
    3. 如果您未能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损坏的旅行证件将不被接受)、许可证或签证, 或其他前往特定地点或国家所需的文件;
    4. 如果您未完全支付应付给我们的票款或其他费用;
    5. 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有暴力行为、在柜台制造骚乱, 或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或言语上的辱骂;
    6. 如果政府或其他当局禁止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
    7. 如果我们认为您因醉酒或明显的不良健康状况而不适合旅行;
    8. 如果我们认为您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 或您的健康状况可能对其他乘客的健康构成威胁或危险。

    自助值机: 我们提供自助值机服务。该服务需符合特定要求, 并受限于值机后变更的相关规定, 具体详情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查看。

    6.2 座位不可用: 即使您的预订已确认, 也可能没有可供您使用的座位。这是航空业普遍存在的超售情况。如果发生此类座位不可用的情况, 我们可选择:

    1. 在最早可用的航班上为您安排座位, 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并在必要时延长您的预订有效期;或
    2. 如果您选择改期旅行, 我们可将您的票款保留在信用账户中供您未来使用, 但您必须在三(3)个月内重新预订。

    6.3 第6.2.a和6.2.b条款中列出的选项是您唯一可获得的补偿, 我们不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6.4 您应至少在预定起飞时间前三十(30)分钟到达登机口。登机口将在起飞前二十(20)分钟关闭。如果您在此时间后才到达登机口, 将无法登机。

    购买了我们的ASR服务下的PRO座位的乘客将获得优先登机权, 可在普通登机前登机。一旦普通登机开始, 购买了PRO座位的乘客需加入普通登机队列。

    6.5 未到登机的乘客: 您必须按时办理登机手续, 并在我们指定的时间前到达登机口。如果未能按时办理登机手续或在飞机起飞前登机, 您支付的票款将不会以任何理由退还。

    6.6 合规性: 您有责任遵守所飞行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以及我们的条款和条件, 并按照我们的通知和指示行事。我们不对您未能获取必要文件或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指示(无论是口头或书面)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6.7 旅行证件: 您有责任获取并随身携带相关当局要求的所有入境、出境、健康和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将被检查, 并可能与INTERPOL数据库进行比对, 以确保安全、防止犯罪和执法。您还需确保您的旅行证件中有足够的空白页, 以满足目的地的入境要求。我们保留拒绝搭载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的乘客的权利。

    6.8 国内航线: 所有国内航班的成人乘客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6.9 拒绝入境: 如果由于您不被允许进入某个国家(无论是过境国还是目的地国), 政府或移民当局要求我们将您送回出发地或其他地点, 您同意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或罚款。在此情况下, 我们不会退还您的票款。

    6.10 乘客承担罚款、拘留费用等: 如果因您未能遵守所飞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旅行要求, 或未能提供必要文件, 导致我们被要求支付罚款或承担额外费用, 您须按要求偿还我们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款项。我们有权使用您未使用的票价或我们持有的任何款项支付此类费用。

    6.11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 您必须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因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我们概不负责。

    6.12 安全检查: 您必须接受政府、机场官员或我们进行的任何安全或健康检查。

  7. 拒绝与限制运输

    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出于安全原因,或在我们合理酌情判断下,如认为:

    1. 该行为是出于安全或安保的必要;
    2. 该行为是为了遵守起飞、入境或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令的必要;
    3. 您的行为、身份、年龄或心理/身体状况,或您的行李状况:
    4. 可能对其他乘客或我们的机组人员造成合理的伤害担忧;或
    5. 可能对您自己、他人或财产构成危险或风险;
    6. 您曾在之前航班上有不当行为,并存在该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7. 您未遵守或可能未遵守我们的指示;
    8.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9. 未支付适用票价、费用或税款;
    10. 票款支付为欺诈行为;
    11. 您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
    12. 机票是通过欺诈、非法方式预订,或由未经授权人士购买的;
    13. 用于支付票款的信用卡已被报告丢失或被盗;
    14. 行程单或电子票为伪造或以欺诈手段获取;
    15. 行程单已被非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修改,或已损毁(在此情况下我们保留收回相关文件的权利);以及/或
    16. 办理登机或登机的人无法证明其为行程单所列乘客(我们在此情况下保留收回行程单的权利)。
    17. 如果您前往的国家或过境国家的移民机构口头或书面告知我们拒绝您入境,即使您持有看似有效的旅行文件。

    7.2. 无陪儿童: 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年满18岁或以上的成人陪同才可乘机。该儿童必须与陪同成人相邻而坐。陪同成人对儿童的安全与照顾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确保提前预订相邻座位。

    7.3. 行动不便/健康状况特殊乘客: 出于安全原因,TransNusa 每班航班最多仅接受 4 位四肢瘫痪或截瘫乘客,其中四肢瘫痪乘客不得超过 2 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四肢瘫痪乘客必须有陪同人员。请参阅第 7.4 条(陪同旅行)。

    我们接受轮椅/辅助行动设备(包括电动轮椅),但须遵守第 8.5 条的规定。有关轮椅/设备运输的信息详见我们网站。

    除非另有规定,患有医疗状况或疾病的乘客须在出发前十(10)天内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明,并在值机时签署免责声明,确认其适合乘机。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我们保留拒绝传染病、传染性强或慢性疾病乘客登机的权利。

    需要特别协助或患有特殊健康状况(包括需在机上携带药品或注射器)的乘客,必须至少在预定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通过我们的网站在线聊天或客服中心联系以做安排。需要轮椅服务的乘客,须在订票时或至少起飞前 4 小时通过“我的预订”页面预订。如未提前通知,我们可能无法提供协助服务或轮椅,届时我们有权拒绝运输。出于健康与安全考虑,有特殊需求的乘客必须在机场柜台办理登机。

    7.4. 陪同旅行: 若出现以下情况,我们可要求您由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同行:

    1. 为安全考虑属必要;
    2. 乘客无法自行撤离飞机;
    3. 乘客无法理解安全指示。

    7.5. 座位安排: 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合理地为有特殊需求的乘客安排座位。我们保留在任何时候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包括登机后。这可能是基于运营、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安保原因。

    7.6. 孕妇乘客: 孕妇有责任在预订座位及值机时告知怀孕进展情况。我们对孕妇的运输遵循以下条件:

    1. 怀孕不超过27周(含):乘客必须在值机时签署 TransNusa 免责声明书,豁免TransNusa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 怀孕28至35周(含):
      1. 乘客必须提交获得批准的医生证明;
      2. 医生证明须注明孕期周数,且出具日期不得早于出发或回程航班出发前7天;
        1. 乘客必须在值机时签署免责声明书,豁免TransNusa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3. 怀孕36周及以上:TransNusa 不接受运输。

    7.7. 婴儿30天及以下: 我们保留不运输出生30天及以下婴儿的权利。若有书面医疗许可,并且婴儿家长签署免责声明书,我们可在绝对酌情权下允许乘机。

  8. 行李

    8.1. 不可接受为行李的物品及拒绝运输的权利: 我们有权拒绝运输以下在行李中发现的物品:

    1. 未正确包装在适合托运的箱子或其他容器中,无法在正常搬运下确保安全运输的物品;
    2. 可能危害飞机、飞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和/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条例,或根据我们的条款与条件和运输合同条款被定义为危险品的物品;
    3. 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包括中转、目的地或飞越国);
    4. 根据我们的判断,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例如体积、重量、形状或特性不合适的;
    5. 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6. 活体或死去的动物;
    7. 人类或动物的遗体;
    8. 新鲜或冷冻的海鲜或其他肉类,仅在已妥善包装时允许作为随身行李携带。仅允许托运装有干货/不易腐食品的保温箱(如泡沫箱/冰箱盒),并需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如乘客拒绝检查,我们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李;
    9. 枪支及弹药;
    10. 爆炸物、易燃或不可燃气体(如喷雾漆、丁烷气、打火机气罐)、冷冻气体(如潜水氧气瓶、液氮)、易燃液体(如油漆、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物、感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性材料、氧化剂(如漂白剂)、电子烟等;
    11. 武器,如古董枪支、剑、刀及类似物品,仅在特殊情况下我们有绝对裁量权接受其作为托运行李。此类物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随身行李带上飞机;
  9. 8.2. 贵重及易碎物品: 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包括中转、目的地或飞越国);

    8.3. 贵重及易碎物品示例: 第8.2条中所述物品示例包括:现金、珠宝、宝石或贵金属、银器、电子设备、手机、电脑、相机、摄影设备、贵重文件、有价证券、护照、身份证明文件、商业文件、所有权证书、样品、药品、文物、手稿等;

    8.4. 活体或死去的动物; 为安全目的,我们可要求对您本人或行李进行检查、X光扫描或其他方式的扫描。若您不在场,我们有权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以判断其中是否含有禁止或不可接受的物品。如您拒绝接受检查或扫描,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您及您的行李,并不予退款或承担任何责任。因检查或扫描造成的损伤或损失,除非因我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我们概不负责。因海关或安检检查造成的锁具损坏,我们亦不承担责任;

    8.5. 托运行李: 当您将行李交由我们托运时,我们将为每件托运行李发放行李识别标签。托运行李应贴有姓名标签或其他个人识别标记。托运行李将随同您所乘航班运输,除非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我们决定改为其他航班。如托运行李随后运送,我们将在航班抵达后合理时间内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亲自接受海关检查;

    预付费行李购买(预订行李)将根据承运商的规定收取行李费。国内航班最低托运重量为 10 公斤,国际航班最低托运重量为 4 公斤。

    如果乘客的托运行李重量超出预订时购买的限制或超出国内或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限额,则将在机场值机柜台按每公斤收取额外费用。

    如果乘客在旅途中使用婴儿车、移动设备(最大重量为 85 公斤)和助行器,则无需额外付费。除部分国际航线外,轮椅将根据承运人的规定收取费用。

    婴儿无托运行李配额,但婴儿车可免费携带;

    乘客不得共享其他乘客的托运行李额度,除非是同一行程;

    运动器材可托运,但需支付规定费用,运输风险由乘客自行承担。超过随身尺寸的乐器可随身带入机舱,但需另购座位;.

    8.6. 联程航班: 我们将尽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您及您的行李延误运输;

    8.7. 非托运行李: 除婴儿外,每位乘客可携带两(2)件非托运行李,须符合运输条件;

    非托运行李可由以下两(2)种组合构成:一个(1)随身行李+一个(1)笔记本电脑包,或一个(1)手提包,或一个(1)小包;

    随身行李最大尺寸为 56cm(高)x 36cm(宽)x 23cm(厚);

    笔记本包/手提包/小包最大尺寸为 40cm(高)x 30cm(宽)x 10cm(厚);

    两件行李合计重量不得超过7公斤;

    超重或超尺寸随身行李将不允许携带上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不得随身携带一定量以上的无机粉末类物品;

    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当局已限制携带上飞机的无机粉末不得超过350毫升/12盎司。此类物品可能会接受额外的安检,或被安检人员扣留。

    根据现行适用的当地法律和法规,乘客可将液体随身携带登机,但需符合以下限制:

    1. 液体必须装在最大容量为100毫升的容器中;
    2. 所有符合最大100毫升容量的液体容器必须能舒适地装入一个透明、可重新封口的1升塑料袋中;

      该塑料袋需在安检时单独出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体可能会被要求弃置。

    8.8. 行李领取与交付: 乘客应在抵达目的地后立即领取自己的行李。

  10. 航班时间表、延误和取消

    9.1. 航班时间表: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避免延误您的行程和行李运输, 并努力遵守您出行当天适用的航班时间表。然而, 时刻表、日程安排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我们不对因时间变更导致的任何乘客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9.2. 延误、取消、航班时间变更: 在预订完成后, 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间表和/或取消、终止、改道、推迟、重新安排或延误任何航班, 如果我们合理认为此举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空中交通管制延误、安全或运营原因)而正当的。在此情况下, 我们将退还您支付的票价。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导致航班取消, 我们将向您或支付机票的人全额退款。

    9.3. 退款: 我们将按照适用的票价规则或关税以及部长条例 PM30/2021 (及其不时修订)处理机票或未使用部分的退款, 具体如下:

    1.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 我们有权向机票上标明的乘客或支付机票费用的人退款, 前提是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付款证明;
    2. 如果机票费用由机票上未标明的乘客以外的人员支付, 并且机票上注明了退款限制, 我们仅向支付机票费用的人退款, 或按照该人的指示退款。

    9.4. 联程航班: 如果我们的航班延误或取消/重新安排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订的联程航班, 您有权享受以下待遇:

    如果您的起始航班延误:免费改签到下一个符合我们的联程时间的可用航班。

    如果您的后续航班延误:免费改签到下一个符合我们的联程时间的可用航班。

    如果您的新航班未能符合我们的联程时间, 或下一个可用航班是在次日, 我们不提供以下服务:

    1. 当日或过夜住宿
    2. 地面交通接送
    3. 托运行李存储。您需要在中转点领取您的行李, 并重新办理后续航班的值机手续。

    9.5. 自愿退款: 除第 9.2 条所列原因外, 我们仅在乘客因疾病无法旅行, 并能提供医生证明, 或乘客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去世并能提供死亡证明的情况下考虑退款。

    9.6. 货币: 所有退款均需遵守机票最初购买国家和退款所在国家的政府法律、法规或命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 退款通常采用支付机票时的货币进行, 但也可能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使用其他货币退款。

    9.7. 由谁办理机票退款: 自愿退款仅由最初出票的承运人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办理。

    9.8. 退款金额:

    根据适用法规, 我们将按以下比例向您或支付机票费用的人退款, 或按该人的指示退款:

    a. 国内航线

    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以上基础票价的 75%(百分之七十五)
    航班起飞前 48 至 72 小时基础票价的 50%(百分之五十)
    航班起飞前 24 至 48 小时基础票价的 40%(百分之四十)
    航班起飞前 12 至 24 小时基础票价的 30%(百分之三十)/td>
    航班起飞前 4 至 12 小时基础票价的 20%(百分之二十)
    航班起飞前 4 小时以内基础票价的 10%(百分之十)

    a. 国际航线

    国际航线的退款金额将遵循TransNusa的一般国际运价规则或某些适用国际航线的特殊运价规则。一般关税规则可能会根据公司政策随时更改。

    如果您的机票是现金购买的, 我们将尽力在提交退款申请后 15 (十五)个工作日内退款。如果您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 (网站) 购买机票, 退款将在提交申请后 30 (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11. 机上行为规范

    10.1. 机上不可接受的行为: 如果我们认为您在机上行为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乘客或财产, 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或未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吸烟, 包括电子烟、饮酒、使用手机), 或对机组人员使用威胁、辱骂或侮辱性语言, 或以任何方式给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带来不适、困扰、损害或伤害, 我们可能采取必要措施, 包括约束您。您可能会被要求下机, 并被拒绝继续乘机, 并可能因机上犯罪行为被起诉。

    10.2. 一般赔偿: 如果因您的行为导致我们决定改航以将您卸载, 您将承担因改航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以及因您的不当行为导致我们代理人、员工、独立承包商、乘客及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死亡、人身伤害、损失、损坏或延误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10.3. 电子设备使用: 出于安全或法律原因, 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电子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MP3 播放器、磁带/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激光设备或发射装置(如遥控玩具和对讲机)。如果我们已告知您不得使用这些设备, 您必须遵守, 否则我们有权扣留该设备, 直到航班结束或我们认为适当的时间为止。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的使用不受限制。

    10.4. 其他规定: 乘客可在机上食用自带食物, 前提是食物不会散发强烈气味影响其他乘客。机上严禁饮酒。

    我们的票价不包括免费餐食和饮料。然而, 您可以在起飞前 24 小时预订餐食, 或在机上购买。为了尊重所有文化和宗教信仰, 我们不允许外带食品进入机舱。

    所有航班严禁吸烟, 包括电子烟。

    乘客可在随身行李中携带巧克力、饼干和薯片等非易腐食品, 但不得在机上食用。

    易腐食品指在特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容易变质的食品, 例如煮熟的米饭、面条和三明治。这些食品不得带入机舱, 乘客须自行丢弃。

    水果可携带入机舱, 但必须妥善包装并密封, 且不得在机上食用。请注意, 榴莲、菠萝蜜及其他被普遍禁止的强烈气味水果, 不允许带入托运行李或机舱行李。

  12. 责任

    11.1. 国内/非公约运输

    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09 年第 1 号航空法和部长条例 PM77/2011 及其不时修订)的通知:如果您的行程是国内运输, 或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 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09 年第 1 号航空法(及所有实施法规)适用于您的运输。

    11.2. 国际运输: 涉及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靠国与出发国不同的旅客应注意, 适用于您行程的可能是《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 这些公约规定并可能限制我们对死亡或人身伤害、行李丢失或损坏以及延误的责任。

    11.3. 行李责任限制通知: 对于行李丢失、延误或损坏(包括行李上的突出部分, 如轮子、支脚、带子、拉伸/伸缩手柄、挂钩、松散翻盖、拉链、口袋或其他附加物), 责任是有限的, 除非在行程前声明更高的价值并支付额外费用。国内旅行和国际旅行的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有所不同。

    11.4. 一般条款

    1. 我们不对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 或因旅客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或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 我们的责任不超过已证明的损害金额。此外, 我们不对间接或后果性损害负责。
    3. 如果您的行李内的物品对您造成伤害或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坏, 我们概不负责。如果您的财物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坏他人财物或我们的财产, 您应赔偿我们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4. 如果您的年龄或精神、身体状况可能对您自身造成任何风险或危险, 我们不对因该状况导致的疾病、受伤或残疾(包括死亡)或该状况的恶化承担责任。
    5. 任何责任的免除或限制均适用于并惠及我们的代理人、员工和代表, 以及由我们使用飞机的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员工和代表。我们及这些代理人、员工、代表和相关人员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6.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本条款不得放弃《公约》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下的任何责任免除或限制。
  13. 索赔和诉讼的时限

    12.1. 索赔通知: 如果行李领取者在交付时未提出投诉, 则足以证明行李已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完好无损地交付, 除非您能证明相反的情况。如果您希望对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 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尽快通知我们, 且最迟不得超过收到行李后七 (7) 天。如果您希望对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 您必须在行李可供您领取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通知我们。所有此类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并在上述期限内邮寄或递交给我们。

    12.2. 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未在到达目的地之日、飞机计划抵达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两 (2) 年内对我们提起诉讼, 则索赔权利将被消灭。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确定。

  14. 修改和弃权

    13.1.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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